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海伦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231283199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乡**村**组,现无固定住所。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4年7 月 28日被海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2019年6月29日被刑满释放。2020年5月29 日因涉嫌盗窃被海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以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海伦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海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中旬,被告人刘某某采用翻窗进入的手段,先后两次在海伦市**纸业进行盗窃,盗得人民币2,700元,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2、2020年5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采取翻窗进入的手段,在海伦市**售楼处室内,盗得两台AGS-W09华为平板电脑,经海伦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1,782元,并以人民币300元价格将其中一部平板电脑卖给海伦商业大厦**通讯,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所盗赃款2,700元未返还给被害人,所盗华为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782元)案发后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海伦市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海伦市公安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认罪认罚告知书、承诺书、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海伦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监控光盘及同步录音录像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云涛
检察官助理:李丹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海伦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3份;
5.光盘5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