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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罪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321998********,汉族,小学文化,靖安县人,无业,家住靖安县**镇**村街**组**号。2017年7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安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5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靖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靖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靖安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在靖安县三中附近碰到赵某某、龚某某、黄某某等人,刘某某请赵某某几个吃完晚饭后,赵某某她们因未赶上末班车回家打算去安义县“皇家1号”网吧通宵睡觉,但发现钱不够打车去安义,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等人便继续在靖安县城找网吧。22时许,当被告人刘某某走到靖安县“五丰超市”附近,龚某某、黄某某等人已走在远处时,被告人刘某某发现停放的一辆黑色摩托车遂产生了偷摩托车骑去安义县的念头,便独自一人走到摩托车旁边。被告人刘某某用手强行扯断龙头下面的电线,采用以牵线打火的方式打着了摩托车后骑着摩托车跟赵某某她们碰面,并载上黄某某、龚某某到安义县,赵某某和杨某某二人打车到安义县。第二天中午,被告人刘某某骑摩托车载着黄某某、龚某某回靖安县在仁首镇街上发生交通事故,该摩托车被交警大队扣押。经鉴定,该摩托车市场价格为6000元。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在“鑫佰汇”KTV一楼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2、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4、靖价认定字[2019]16号鉴定意见;5、赵某某、黄某某、龚某某等证人证言;6、被害人温某某的陈述;7、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方式窃取他人摩托车一辆,价值为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文文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靖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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