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刑检刑诉〔2019〕539号
被告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户籍地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现住原籍地。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4日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6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并于2019年8月29日以被告人刘水银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2日12时许51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车牌为“粤K78****”蓝色女装摩托车,窜到茂名市茂南区**路**公馆一楼**号商铺处,趁无人之机,将龙某某用于该商铺装修的两台电镐盗走。经鉴定,被盗两部电镐价值人民币26490元。
2、2019年6月10日中午,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车牌为“粤K78****”蓝色女装摩托车,窜到茂名市茂南开发区**道**花园工地处,趁无人之机,将工地内用于施工的37.3米电缆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2352.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水银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 杰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贰册,光盘壹张。
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