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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罪)_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住贵州省大方县**乡**村**组。2017年10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5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黔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至黔西县**镇**路**号服装店内,将被害人金某某价值1367元的一部蓝色HUAWEInova2plus手机盗走。后以300元卖给黔西县永兴科技手机店。现被盗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20年7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至黔西县**镇**道**号原汤羊肉粉店内,将被害人陈某乙价值1499元的一部红色VIVOY93手机盗走。后以141元卖给他人。

3.2020年7月 14日 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至黔西县**镇**路怀仁大药房内,将被害人王某乙价值1464元的一部蓝色 VIVOY97手机盗走。后以200元价格卖给黔西县城关镇沙窝路口中夏手机店。当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至黔西县**镇**路**号御蓉养生馆内,将被害人杨某某价值1501元的一部蓝色 HUAWEInova2S手机盗走。后以260元价格卖给黔西县城关镇黔洪路15号兴源手机店。该两部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2.证人陈某甲、王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金某某、陈某乙、王某乙、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黔西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583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叶建明

                                               检察官助理 冯小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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