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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公开版)_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20〕40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63********,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住**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刘某某趁邻居常某某家无人之机,将常某某放置在楼门北边墙下的钥匙拿出打开常某某家的大门,盗走放在堂屋北间的一袋小麦。后经内乡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小麦价值86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牛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内乡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晓宇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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