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破坏交通工具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刘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因其经营的“**维修有限公司”不景气,产生破坏他人车辆,增加收入的念头。2019年9月13日至9月14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在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181-11号木材市场院内,其经营的“**维修有限公司”附近,先后对付某某、王某某、孙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停放于该院内的车辆,使用剪刀、扳手等工具对上述车辆的不同部件实施破坏。经连云港市价格认定局认定,其中车牌号为苏G9****的白色JEEP牌汽车、苏G3****的白色本田XR-V汽车、车牌号为苏G5****蓝色奔驰轿车的损失价格共计3151元。
经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中四辆车辆进行鉴定,车牌号为苏G9****的白色JEEP牌汽车,该车左前轮胎失压,导致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方向偏离失衡及无法正常行驶的可能性;车牌号为苏G3****的白色本田XR-V汽车,该车驻车模块供电线路断离,直接导致车辆驻车模式失灵无法工作,出现车辆溜车可能性;车牌号为苏G5****蓝色奔驰轿车,该车发动机散热器软管破裂,散热器水泵供电线路断离,可导致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动机缸体温度过高,发生拉缸损毁以及突然熄火等可能性;车牌号为苏E8****白色福特牌轿车,该车发动机机油缺失,可导致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动机缸体温度过高,发生拉缸、内部部件损坏以及突然熄火等可能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刑事谅解书、情况说明、接受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陈某某、孙某某、付某某、王某某陈述;
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笔录、照片
5. 检查证、检查笔录;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破坏他人正在使用的汽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军武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404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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