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专用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街道**村**组**号。2007年4月11日因盗窃罪被沂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2017年1月11日因破坏电力设备罪被临沂市兰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20年8月29日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破坏电力设备罪
2020年8月份,被告人刘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到沂南县**街道**镇等地,盗割变压器电缆线68米,被破坏电力设备损失价值共计25288.68元,其具体犯罪事实是:
1、2020年8月6日凌晨2点多,被告人刘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到沂南县**镇**村,用扳手等工具将24米变压器电缆线盗走。经鉴定,被破坏电力设备损失价值2872.94元。
2、2020年8月10日凌晨3点多,被告人刘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到沂南县**街道**庄,用电缆剪等工具将6米变压器电缆线盗走。经鉴定,被破坏电力设备损失价值3896元。
3、2020年8月22日凌晨3点多,被告人刘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到沂南县大白石窝北外环,用电缆剪等工具将7米变压器电缆线盗走。经鉴定,被破坏电力设备损失价值4280.8元。
4、2020年8月23日凌晨1点多,被告人刘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到沂南县**镇**村,用电缆剪等工具将7米变压器电缆线剪下,后发现是铝线,丢弃在现场。经鉴定,被破坏电力设备损失价值994.57元。
5、2020年8月23日凌晨3点多,被告人刘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到沂南县**镇**村,用电缆剪等工具将7米变压器电缆线盗走。经鉴定,被破坏电力设备损失价值4332.8元。
6、2020年8月25日凌晨3点多,被告人刘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到沂南县**镇**村,用电缆剪等工具将10米变压器电缆线盗走。经鉴定,被破坏电力设备损失价值4155.84元。
7、2020年8月27日凌晨3点多,被告人刘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到沂南县**镇**村,用电缆剪等工具将7米变压器电缆线盗走。经鉴定,被破坏电力设备损失价值4755.73元。
二、危险驾驶罪
2014年11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至**街田岩KTV北边路口处,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检验,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6.4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侦查笔录;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又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破坏电力设备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刘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累犯,且犯有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蕾
检察官助理:张晓艳
2020年12月1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卷宗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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