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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破坏电力设备案)_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无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籍贯湖北省荆州市,住湖北省荆州市**市**镇**村,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简称保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保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保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27日21时许,刘某某到保亭县城**路**桥头处盗窃**花园小区正在使用的电缆,其在使用锯子切割电缆时电缆冒火,便逃离现场。刘某某损坏电缆致使**花园小区停电约20小时,80多户住户生活受影响,**花园小区维修电力设备花费18450元。经鉴定,**花园小区受损电缆价格为人民币1950元。

2.2019年6月初某日凌晨,刘某某到保亭县城**桥河堤处盗窃正在使用的电缆,其使用锯子等工具锯下一条二十余米的电缆,并扒掉电缆外皮,将电缆拿走卖给他人。刘某某损坏电缆致使**大道**桥至**桥一侧的莲花灯不能正常使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468元。经鉴定,被盗的电缆价格为人民币1300元。

3.2019年6月中旬某日凌晨,刘某某到保亭县城**路**花园小区旁的一块广告牌处盗窃正在使用的电缆,其使用锯子等工具将广告牌地面上的电线锯断,然后将锯断的电线拿走卖给他人。刘某某损坏电缆致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广告牌照明灯无法正常使用。经鉴定,被盗的电缆价格为人民币148元。

2019年6月29日,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盗窃电缆使用的锯子、锯条等工具被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锯子一把,锯条三条、刀一把、刀片一盒、手提袋子一个,手套二个,电缆一条;

2.书证: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基本情况表扣押物品清单、保亭**花园10 KV高压电缆故障抢修取费预(结)算表、发票、关于电缆被盗的情况说明

3.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孙某某、林某甲、林某乙、黄某某、高某某、彭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DNA个体识别鉴定书、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及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在盗窃电力设备时造成电力设备损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圣法

检察官助理:王俊霖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保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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