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县检刑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2199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镇**村**号,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3日被朝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8日晚间,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摩托车到朝阳县东大屯乡薛家屯村大东沟耕地内,将该村正在使用中的两台变压器内铜线圈盗走。
2、2020年3月6日晚间,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摩托车到朝阳县东大屯乡庙沟村小河南耕地处,将朝阳县供电分公司正在使用中的一台变压器内铜线圈盗走。此后刘某某又行至东大屯乡士毅村小凌河岸边处,将该村正在使用中的一台变压器内铜线圈盗走。
3、2020年3月8日晚间,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摩托车到朝阳县东大屯乡庙沟村大桥东100米处,将该村正在使用中的一台变压器内铜线圈盗走。此后刘某某又行至朝阳县东大屯乡玉田屯村村头路边,将该村正在使用中的一台变压器内铜线圈盗走。
4、2020年3月16日晚间,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摩托车到朝阳县东大屯乡庙沟村小河南路边耕地处,将该村正在使用中的一台变压器内铜线圈盗走。
5、2020年3月17日晚间,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摩托车到朝阳县东大屯乡庙沟村公路东300米处,将朝阳县供电分公司正在使用中的一台变压器内铜线圈盗走。
被告人刘某某盗窃变压器铜线圈非法获利1000余元。
2020年4月7日,经朝阳县检验检测认证中心认定:上述八台变压器市场价格为3590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毛某某、杨某某、李某乙、王某某等人证言;4.鉴定意见:朝阳县检验检测认证中心朝价认字[2020]03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丽梅
检察官助理:闫明
2020年7月20日
附注:
1. 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朝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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