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长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村**号。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8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19年2月18日起至2020年5月17日。2019年9月18日投入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2019年10月30日调入江西省温圳监狱服刑,因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20年3月9日经江西省温圳监狱决定被隔离审查。
本案由江西省温圳监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上午7时左右,在江西省温圳监狱**监区**分监区,被告人刘某某来到值星岗,以为干警万某某叫他,但万某某说没有叫他,刘某某于是找来干警陈某某对质,陈某某也否认叫其到值星岗上。刘某某认为干警在戏弄他,一气之下便直接朝万某某的头部打了一拳,旁边的陈某某见状,便去制止刘某某,刘某某朝陈某某的右耳部位打了一拳,旁边的罪犯胡某甲也过来想拉开刘某某,刘某某又朝胡某甲的额头打了一拳,之后刘某某转身又朝万某某的脸部打了一拳。万某某、陈某某、胡某甲及赶来的干警一起制止了刘某某。经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干警万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入监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胡某甲、胡某乙、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叁份;
5.视频光盘资料壹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违反监狱管理秩序,无故殴打监管人员和被监管人共三人,致其中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监管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莉
2020年4月10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江西省温圳监狱禁闭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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