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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窝藏、包庇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62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卞庄镇**村**号。因涉嫌伪证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30日以涉嫌包庇罪被执行逮捕,2020年9月 10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甲在同案犯刘某乙的授意下,在兰陵县卞庄街道纪委工作人员找其调查时,4次作虚假证明掩盖刘某乙侵占集体资金的犯罪事实,导致侦查一度无法进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明知他人涉嫌犯罪仍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慧

20209月11

附:

1.​ 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兰陵县卞庄镇**村**号家中,联系电话:1651314****;

2.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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