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佳东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51989********,汉族,专科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佳木斯市东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1日因涉嫌窝藏、包庇,被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日因涉嫌窝藏、包庇,被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日因涉嫌窝藏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道王某某(另案处理)被公安机关在网上通缉,用自己的名义为王某某在佳木斯市东风区**小区租住**房屋,帮助其逃匿,并支付部分房租1000元。
经侦查,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8月1日,被公安机关在佳木斯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刘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通话记录、转账记录、房屋租赁合同、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等;
2. 证人王某某、孟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辨认笔录。
5. 佳木斯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电子数据取证大队检验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震
2020年9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