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90********,汉族,大专文化,涟源市海螺水泥厂工人,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9月2日向娄底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月5日向本院移交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0月17日至2019年11月17日、自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1月3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10月6日至2019年10月20日、自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1月1日、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的妻子曾某某得知微信赌博群“图群图图图图”中的股东已被公安机关抓获,曾某某意识到自己在群中做财务的行为已涉嫌犯罪,于是向刘某某提出想离家躲藏。刘某某为曾某某选定了亲戚谢某甲家(位于涟源市斗笠山塘溪村)为藏匿地点后,便驾车将曾某某送至谢某甲家躲藏,期间,刘某某让其表弟肖某甲给曾某某送衣服。2019年2月2日,刘某某驾车将曾某某接回家中(位于涟源市斗笠山镇香花村)过年,2月10日,又驾车将曾某某送至谢某甲家躲藏。2月12日,娄底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民警到刘某某家中告知曾某某已涉嫌犯罪。刘某某劝曾某某去投案,曾某某答应了,于是刘某某让其表弟肖某甲开车送其到了娄底市老车管所附近,因曾某某不敢去投案,刘某某又让其表弟肖某甲将曾某某送回了谢某甲家。2019年4月2日,曾某某转移至谢某甲儿子谢某乙位于娄星区世纪花园的家中居住。2019年4月15日,曾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9年4月15日,娄底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民警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体检表、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起诉意见书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谢某甲、肖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光盘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住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庆林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807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