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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等二人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_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1〕3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41987********,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安丘市**街道**村人,住**村**号,因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41984********,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安丘市**街道**村人,住**村**号,因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刘某某自2018年以来,从烟台、聊城等地非法收购未经防疫、检疫的死鸡,存放在安丘市**旅游开发区**冷库内,2019年7月10日至7月13日,安丘市公安局、安丘市畜牧局对刘某某涉案地点冷库检查,查获死鸡胴体共计60.57吨,涉案货值3万余元。

2019年4月至6月,被告人刘某某销售给傅某某未经防疫、检疫的死鸡21.06吨,价值27000余元。

2019年,被告人刘某某销售给曹某某未经防疫、检疫的死鸡3.91吨,价值3000余元。

(二)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张某某自2018年以来,从沂水、平度、莱阳等地非法收购未经防疫、检疫的死鸡,存放在安丘市**旅游开发区**冷库和**冷库内,2019年7月15日,安丘市公安局、安丘市畜牧局对张某某涉案地点冷库检查,查获死鸡胴体4.74吨,涉案货值2800余元。

2019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销售给陈某某未经防疫、检疫的死鸡14.5吨,价值18800元。

2019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销售给王某某未经防疫、检疫的死鸡8.3吨,价值10790元。

经安丘市畜牧业发展中心认定,涉案的鸡胴体具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危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傅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违反有关动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彩英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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