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一部刑诉〔2020〕98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903********473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住**镇**村**号。曾因吸毒、故意毁坏财物,分别于2010年4月、5月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吸毒,于2010年11月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再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0月被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3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顾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903********4717,汉族,文化程度职高,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住**镇**村**号。曾因赌博、吸毒,先后于2017年1月、2018 年7月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十二日。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12月间,被告人刘某某为非法获利,在“闲聊”APP上组建群名为“拼五罗松一张发”的“罗松”赌博群,招揽赌博人员在群内使用“哈局十三张”APP以“多人罗松”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同时制订“大赢家赢15分及以上抽头5元、100分以上抽头10元”的抽头规则,以收取“房费”形式进行抽头。期间,被告人顾某某接受被告人刘某某的委托,担任该群管理员,帮助被告人刘某某招揽赌博人员,进行日常管理以及收取“房费”抽头。2019年2月至12月间,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顾某某利用“闲聊”APP创建赌博群,组织赌博人员范某某、贺某某等人在群内赌博,抽头获利共计17万余元。
被告人刘某某、顾某某分别于2020年7月8日、7月9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贺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闲聊账号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顾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顾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顾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铁玲
检察官助理:王忠良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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