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等二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62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街道**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普宁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3月12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8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

刘某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池尾街道新寮村崇某某老柑园72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普宁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4月3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18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中旬,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同案人刘某丙雄、刘海牛(均在逃)为谋取非法收入,在普宁市池尾街道新寮村“伯公”神庙旁空地开设一赌摊,以扑克牌为赌具,以“吓K”方式供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俗称抽水)共人民币500多元。

  2020年2月27日开始,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伙同同案人刘某丙雄为谋取非法收入,在被告人刘某乙位于普宁市池尾街道新寮村“伯公”神庙旁“源庆居”的民宅中开设一赌摊,以扑克牌为赌具,以“吓K”方式供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至同年3月1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刘某甲及参赌人员游汉城等人被现场抓获。至被查获,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及同案人刘某丙雄“抽水”牟利共人民币7000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2.证人刘某丁、刘某戊娜、叶某某、游汉城、刘某己、刘某庚的证言;3.现场照片;6. 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的某某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甲在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某某,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本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某某,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如某某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某某

检察官助理:陈某某

(院印)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