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 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89********,汉族,初中毕业,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职聘通信息咨询服务部股东,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小区**号楼**楼**室(户籍在河南省**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1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2月17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乔某某,男, 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95********,汉族,初中毕业,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职聘通信息咨询服务部股东,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路**街**号楼**单元**楼**户(户籍地河南省内黄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1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2月17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退回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补充侦查,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退回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补充侦查,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至案发,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乔某某、冯某某(刘某某之妻,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郑州市紫荆山路裕鸿国际*座*室成立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职聘通信息咨询服务部、河南省科达人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人冯某某),通过发传单或网络虚假宣传,在58同城等网站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等方式,谎称可以介绍轻松、体面的兼职工作,吸引大量高校学生前来应聘,骗取应聘者260元至280元不等的费用,后续还冒充招工单位继续欺骗被害人,累计诈骗被害人馨等多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约205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
(2)被告人刘某某提供的骗取被害人的转账记录;
(3)被告人刘某某提供的微信朋友圈和手机短信发布的招聘信息截图;
(4)被告人乔某某提供的在58同城发布的虚假招聘信息、反馈信息及短信和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
(5)同案犯冯某某(另案处理)提供的与被害人微信聊天记录、朋友圈的发布的虚假信息截图;
(6)报案材料;
(7)被害人提供的被告人开具的收据、转账记录、兼职劳务协议及微信聊天记录;
(8)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个人客户关联合约信息、借记卡产品资料查询;
(9)企业基本信息;
(10)查询犯罪嫌疑人身份及前科情况;
(1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
(12)年龄证明;
(13)公安机关情况说明、扣押清单、电话记录及证明材料;
(14)营业执照、应聘资料、信息表及收据;
2、辨认笔录;
3. 证人祁某某、王某欢证言;
4. 被害人冯某某、赵某晗、李某春、刘某茵、王某鹏、曹某豪、张某妮、岳某翔、张某衡、张某敏、蔡某超、韩某娴、王某泽、杨某惜、曹某涛、李某杰、常某真、康某鹏、周某赛、邓某某、陈某娜、耿某某、位某某、陈某文、田某欣、黄某某、石某某、杨某意、王某磊、陈某龙、杨某云、翟某乐、张某予、安某心、闫某飞、刘某埔、马某凯、崔某源、王某雅、徐某元、陈某丽、谢某婷、张某凡、张某生、杨某倩、龚某倩、任某景、梁某宝、王某鹏、刘某博、刘某泉、李某蝶、孟某娜、白某某陈述;
5.同案犯冯某某供述;
6.被告人刘某某、乔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 被告人刘某某、乔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琦
崔志伟
二○二○年七月一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乔某某现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共计1032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