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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等五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1〕Z4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住河南省灵宝市**镇**村**组。2020年12月10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2日经报本院批准后于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8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住米脂县**镇**村**号。2020年10月28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报本院批准后于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住子洲县**乡**村。2020年11月13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报本院批准后于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丙,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8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住米脂县**镇**村**号。2020年11月13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报本院批准后于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丁,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9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住榆阳区**园**。2020年10月24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报本院批准后于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高*,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刘某某、王某某、刘某丙、刘某丁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8年10月份至2020年6月份期间,通过李某乙(已起诉)结识了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李某甲让被告人刘某某负责在榆林市榆阳区组织了被告人刘某丁、王某某、刘某丙及张某某(已逮捕)、高某甲(已起诉)、杨某某(已起诉)、韩某某(已起诉)、高某乙(已起诉)、盛某某(已起诉)等人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提供虚假的注册地**,注册“榆林**有限公司”、“榆林**有限公司”、“榆林**有限公司”等44个公司,并将公司营业执照等手续及银行对公账户出售给李某甲,被告人李某甲通过网络再出售给**的上家蔡某某(现在逃),共计44套。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12月份起,在榆林市榆阳区组织被告人刘某丁、王某某、刘某丙及张某某、高某甲、杨某某、韩某某、高某乙、盛某某等人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提供虚假的注册地**,注册“榆林**有限公司”、“榆林**有限公司”、“榆林**有限公司”等44个公司,并将公司营业执照等手续及银行对公账户出售给被告人李某甲。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12月份,在榆林市榆阳区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提供虚假的注册地**,注册了“榆林**有限公司”、“榆林**有限公司”、“榆林**有限公司”等六个公司并开通了对应的六个对公账户出售给上家刘某某。

被告人刘某丙于2018年11月份,在榆林市榆阳区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提供虚假的注册地**,注册“榆林**有限公司”、“榆林**有限公司”、“榆林**有限公司”等六个公司并开通对应的六个对公银行账户出售给上家刘某某。

被告人刘某丁于2018年11月份起,在榆林市榆阳区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提供虚假的注册地**,注册了“榆林**科技有限公司”、“榆林**有限公司”、“榆林**有限公司”3个公司并开通了对应的3个对公账户出售给上家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商登记信息、银行开卡信息、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张某某、高某甲、杨某某、韩某某、高某乙、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刘某某、王某某、刘某丙、刘某丁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提取、辨认等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刘某某、王某某、刘某丙、刘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刘某某、王某某、刘某丙、刘某丁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刘某某、王某某、刘某丙、刘某丁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笑秋

检察官助理:井姣

                            2021年2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刘某某、王某某、刘某丙、刘某丁现羁

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二十五份。

5.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附件共十四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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