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19〕118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61984********,汉族,初中文化,发展武汉**管理有限公司**发展部**,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乡**村**室,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冈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于同年10月2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冈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61997********,汉族,高中文化,武汉**管理有限公司**部副**,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乡**村**组**号,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桥**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冈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于同年10月2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冈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11984********,汉族,大学文化,武汉**管理有限公司集团**,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冈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20日,同年12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02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镇**村**组**号,住黄州**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冈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于同年10月2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冈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031979********,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乡**村**组,住湖北省黄冈市经济开发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冈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于同年10月2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冈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冈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郭某某、叶某某、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郭某某与王某某系朋友关系,被告人叶某某、杨某某与秦某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10月7日21时许,王某某与秦某某在黄州区半岛**酒店大厅发生口角,王某某上前抱住秦某某,秦某某想将王某某推开,刘某甲首先上前用拳头击打秦某某面部,随后叶某某、杨某某、李某甲、郭某某等人参与其中,双方发生混战。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秦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童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五名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条、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邓某某、刘某丙、曹某某、尹某某、韦某某、赵某某、易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秦某某、童某某的陈述;4.黄冈博林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黄冈楚剑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录像光盘一张,同步讯问录音录像光盘八张;6.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郭某某、叶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五名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郭某某、叶某某、杨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顺章
检察官助理:唐 钦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被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桥**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87137****;被告人郭某某被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号,联系电话1591869****;被告人叶某某被取保候审于黄州**号**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52720218888;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于黄冈市开发区新港铭居1栋2单元2503室,联系电话17371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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