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公诉刑诉〔2019〕59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8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公寓**幢**室。
被告人袁某甲,曾用名袁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51989********,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游县**乡**村**路**号。
被告人骆某甲,曾用名骆某乙,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93********,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建德市**村**镇**村**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8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建德市**镇**村**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6198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蕲春县**镇**村**号。
被告人许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21199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海安县**镇**村**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21198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德清县**镇**村**号。
被告人刘某某因本案于2018年3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0日被逮捕,后于同年5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2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袁某甲、骆某甲、洪某某、张某某、许某某、倪某某均因本案于2018年3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1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袁某甲、骆某甲、洪某某、张某某、许某某、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分别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先后成立杭州维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晞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分别为本市下城区庆春路118号1207室、1206室,以下简称维付公司、晞玥公司)。同年9月,维付公司、晞玥公司分别与口碑(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口碑公司)签订口碑城市服务商合作协议等,由维付公司、晞玥公司负责推荐商户加盟口碑平台,口碑公司按照商户在平台上的交易额的1.2%返佣给维付公司、晞玥公司。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先后招募杭州派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业务员被告人袁某甲、骆某甲、洪某某、张某某、许某某、倪某某等人联系婚纱摄影门店商户,并采用虚假刷单的方式(即在口碑平台制造虚假的交易流水和交易额)骗取口碑公司的返佣金共计人民币50.9万余元(以下均指人民币)。其中,被告人袁某甲经手虚假刷单4400余单,骗取返佣金13.78万余元;被告人骆某甲经手虚假刷单3300余单,骗取返佣金10.08万余元;被告人洪某某经手虚假刷单3200余单,骗取返佣金9.91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经手虚假刷单1600余单,骗取返佣金4.93万余元;被告人许某某经手虚假刷单1400余单,骗取返佣金4.55万余元;被告人倪某某经手虚假刷单1300余单,骗取返佣金4.49万余元。
2018年3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袁某甲、骆某甲、洪某某、张某某、许某某、倪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服务商合作协议、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姜某某、刘某某、金某某、周某某、赖某某、方某某、孙某某、肖某某、罗某某、陈某某、王某乙、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袁某甲、骆某甲、洪某某、张某某、许某某、倪某某,及同案犯徐某某、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支付宝交易明细、口碑后台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袁某甲、骆某甲、洪某某、张某某、许某某、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刘某某参与诈骗数额巨大,袁某甲、骆某甲、洪某某、张某某、许某某、倪某某参与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冠军
2019年9月26日
( 此 页 无 正 文 )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袁某甲、骆某甲、洪某某、张某某、许某某、倪某某均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分别为158********、137********、158********、158********、186********、177********、159********;
2.侦查卷宗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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