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11998********,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市,住广东省**市**镇下川**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犯罪,经西峡县人民
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西峡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6********,汉族,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市,住广东省**市**路**区**栋**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犯罪,经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西峡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31995********,汉族,中专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市,住广东省**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犯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犯罪,经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西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徐某某、周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犯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刘某某以个人的身份信息办理4张广东省**市银行卡,后以一张银行卡3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出售的一张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0**********)被他人实施诈骗犯罪所利用。经核查,该卡涉案流水资金5980426.3元。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徐某某为谋取利益经人介绍到广东省**市工商局利用虚假身份信息注册公司,办理一张工商银行对公账户,出售给他人,获利2500元。2020年6月份,被告人徐某某在被告人周某某要求下,在广东省**市办理一张农业银行卡,一张工商银行卡,并将2张银行卡出售给被告人周某某。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徐某某出售给被告人周某某的一张农业银行卡(卡号为:6228480616********)被他人实施诈骗犯罪所利用,经核查,该卡涉案流水资金:100510元。
2020年7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在微信好友 “**”的要求下,联系被告人徐某某办理银行卡,后将从被告人徐某某办理的2张银行卡交给“**”。被告人周某某在广东省**市利用自己虚假身份信息注册公司,办理一张工商银行对公账户,后出售给他人,获利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涉案农业银行卡流水、被害人封某某手机聊天及平台转账截图、被告人徐某某、周某某公司注册登记资料等书证、被害人封某某陈述、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周某某供述和辩解及户籍证明、到案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周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玉安
检察官助理:赵玉杰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周某某
现羁押在西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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