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生于1964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64********,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仁寿县人,住成都市天府新区**大道**段**号**栋**单元**号。因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由仁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生于1972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72********,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仁寿县人,住仁寿县**镇**路**厂。曾因犯寻衅滋事罪,2019年6月17日被仁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由仁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仁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罗某某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7年2月,被告人刘某甲与仁寿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伙协议》协议于2009年开发仁寿**贵都项目。2016年,**贵都项目完工后,刘某甲因与仁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生经济纠纷,诉讼至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刘某甲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贵都二期地下车位。2018年4月,刘某乙(刘某甲儿子)因合同纠纷向仁寿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仁寿**公司**贵都二期车位。仁寿县人民法院因同时受理多起仁寿**公司的民事案件在执行中,于2018年4月4日做出(2018)1421执8号执行裁定,并案查封了**贵都二期地下车位402个。2018年9月27日,仁寿县人民政府和仁寿县建设局召集刘某甲和仁寿**公司双方进行协调,要求**贵都项目尽早将资产变现为购房户办理产权。双方会后达成一致意见,在完善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处置**贵都二期地下车位。2018年12月25日,刘某甲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和解协议,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解除**贵都车位查封的决定。2019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与刘某甲安排的伊某某、刘某乙、吴某某等人在仁寿县法院查封车位裁定未解除情况下,销售了**贵都车位41个,刘某甲将车位款中的65万元挪作他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罗某某变卖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罗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旭丽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罗某某现羁押于仁寿县看守所,刘某甲的联系方式1390903****,罗某某的联系方式13608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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