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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66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 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83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经商,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无锡市,住江苏省无锡市**区**村**号**室。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9月21日被无锡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 年8 月21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无锡市**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9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安徽省**县,住安徽省**县**镇**路**号**室。被告人周某某曾因赌博,于2020年1月30日被安徽省**县**派出所罚款200元。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 年8 月21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安徽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安某甲,男,200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2000********,汉族,初中文化,打工,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安徽省**县,住安徽省**县**镇**村**庄**户。被告人安某甲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 年8 月24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安徽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安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安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安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安某甲以及值班律师姜冬芹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安某乙、张某某(两人均未满16周岁)在东台市**镇**路**号东台市**商贸有限公司窃得手机17部,平板电脑5台,并让被告人安某甲帮助销售。被告人安某甲明知让其帮助销售的手机、平板电脑系盗窃所得,仍联系被告人周某某帮助销售。周某某明知上述物品系赃物,仍将其中的6部旧手机、5部新手机、5台平板电脑以261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刘某某。另外5部旧手机以2200元的价格出售给牛某某,另有1台已拆封新平板由刘某某代为销售。刘某某明知自己收购、帮助销售的物品是赃物,仍以11600元的价格收购了6部旧手机,以14500元的价格收购了5部新手机和5台平板。后又将其中6部旧手机和2台苹果平板电脑出售。经鉴定,5部新手机、6台新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8810元。

案发后,被告人安某甲于2020年8月23日向东台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各退出人民币15000元。另公安机关追回手机5部、平板电脑4台已发还给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安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东台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电子证据微信聊天记录等 。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安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安某甲明知是赃物而收购或者帮助销售,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安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安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丽娟

检察官助理:王小燕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分别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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