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阳检刑诉〔2020〕535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91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住榆阳区**小区8号楼5单元502室,系陕西省****有限公司职工。2020年11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4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住榆阳区**路**小区**区9号楼13号车库,无业。2020年11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8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现住米脂县**镇**组**号,无业。2020年9月11日因殴打他人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同年11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在榆阳区**慢摇吧内因琐事与被害人折某某发生口角后互殴,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将被害人折某某殴打后致其受伤治疗。
经榆林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折某某右尺骨骨折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二级,左手中指损伤符合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口信息查询表等书证;
证人高某某等人证言;
被害人折某某陈述;
被告人刘某某等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薛春丽
检察官助理 殷壮壮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附件:1.三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址同上,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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