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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等人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刘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6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住**镇***村***,因故意伤害于2020年2月15日被乐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天,并处罚款三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乐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3日被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30日被乐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6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住**镇**村**组,因故意伤害于2020年2月15日被乐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天,并处罚款三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乐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3日被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乐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甲、刘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下午,被告人刘甲、刘某乙在**镇**村**组刘某乙家门口与刘某丙、曾某某等人聊天,听闻邻居卢某某和刘某乙母亲管某某因为一只鸡的事情在房子后面发生纠纷打架,随后刘甲、刘某乙等人过去把卢某某、管某某拉开。之后,卢某某到刘某乙家一楼客厅掀翻桌子。刘甲、刘某乙听到声音后冲进去,对卢某某拳打脚踢。经鉴定,卢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刘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乙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两被告人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一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谢某某、刘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甲、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 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甲、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甲、刘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甲、刘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乙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刘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贵平

检察官助理:龚敏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院印)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甲、刘某乙现羁押于乐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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