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刘**,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小学肄业,农民,无犯罪前科,户籍所在地:**省**县**乡**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桐柏县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12月17日被桐柏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桐柏县森林公安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同年12月24日,同年12月24日被桐柏县森林公安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2020年1月16日,2019年12月27日被桐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小名:刘*,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小学文化,农民,无犯罪前科,户籍所在地:**省**县***镇**村***庄***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桐柏县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1月10日被桐柏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桐柏县森林公安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同年2月9日,同年1月21日被桐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小学文化,农民,无犯罪前科,户籍所在地:**省**县**乡**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桐柏县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12月19日被桐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小学文化,农民,无犯罪前科,户籍所在地:**省**县**乡**村*****号,现住**县**乡**村**社区。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桐柏县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5月28日被桐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小学文化,农民,无犯罪前科,户籍所在地:**省**县**乡**村****号,现住**县**乡**村**新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桐柏县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6月8日被桐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张**、沈**、牛**、陈**涉嫌滥伐林木罪一案由桐柏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购买了李*栽种在**县**镇**村****山上的杨树,并于20**年*月份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张**、沈**、牛**、陈**实施砍伐。经**县林业局林业技术鉴定:被伐287棵杨树的立木蓄积共计39.111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张**、沈**、牛**、陈**的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
2、证人刘**、郑**的证言;
3、被告人刘**、张**、沈**、牛**、陈**的供述;
4、**县林业局出具的鉴定书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张**、沈**、牛**、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张**、沈**、牛**、陈**同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张**、沈**、牛**、陈**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牛**、陈**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江禹伸
2020年7月28日
附:1、被告人刘**、张**、沈**、牛**、陈**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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