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222001********,土家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住**乡**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官渡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96********,彝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住**乡**村**组。李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1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1000元,于2016年12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官渡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22001********,彝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住**乡**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官渡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02200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住前锋区**街道**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官渡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等4人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在昆明市官渡区**村**巷子,因感情纠纷,被告人刘某某和被告人龙某某约架,双方邀约了被告人李某某、苏某某等人。打架期间,刘某某、龙某某、李某某使用刀具,苏某某使用锥桶、木棒。
2018年10月6日12时许,在楚雄州大姚县**镇**路**巷道,刘某某将被害人沙某某停放此处的一辆踏板摩托车盗走。2018年10月7日09时许,刘某某骑该摩托车至安宁市时被查获。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为2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龙某某、李某某、苏某某聚众斗殴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构成持械聚众斗殴。
2.李某某有盗窃前科;系累犯。
3.龙某某、刘某某、苏某某有坦白情节。
4.刘某某盗窃数额¥2450.00元;系未成年人;有坦白情节。
5.刘某某、龙某某、李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龙某某、苏某某犯聚众斗殴罪3年至3年2个月有期徒刑;被告人李某某3年3个月至3年5个月有期徒刑;刘某某犯盗窃罪6个月至8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志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龙某某、李某某、苏某某现羁押在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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