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公诉刑诉〔2017〕117号

被告单位天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613****,住所地北辰区**南(**钢材市场内),法定代表人鲍某某。

诉讼代表人李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1041977********,天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1041972********,汉族,大学文化,系天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路**里**号楼**门**号,现住天津市南开区**路**园**号楼**楼**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10月19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1月19日由老河口市公安局执行,12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2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系**公司*部**,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镇**街**街**号,现住天津市武清区**院**楼**。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11月11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老河口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222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天津市武清区**镇**号楼**门**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11月11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老河口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6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镇**村春华南街二区38号,现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9月3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1051974********,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路**里**号楼**门**号,现住天津市河东区**小区**栋**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9月23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老河口市公安局执行,12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老河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朱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李某乙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2月13日、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同日已告知5被告人及被告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自2017年3月28日至4月28日、自2017年6月12日至7月17日)。期间,本院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宜城人李勇(另案处理)等人在老河口市*甲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老河口市*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无买票客户,李勇找到浙江人项某某(另案处理)商定,由项某某负责对外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得利润双方分成。项某某通过郑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认识天津人刘光志(另案处理),商定以票面金额3.8%的价格出售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给刘光志,刘光志加价对外出售。

2015年,被告单位天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缺钢材进项增值税发票,被告人刘某甲从被告人王某甲、朱某某处得知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可以虚开品名为线材类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刘某甲、王某甲、朱某某等人赴*丁公司考察后,刘某甲认为*丁公司规模大,能够保证过账资金安全,同意从*丁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让王某甲、朱某某具体负责此事。2015年7月,王某甲、朱某某找到被告人杨某某帮忙,杨某某同意,其先电话联系刘光志,商定按票面金额4.6%的价格购买*甲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杨某某又通过被告人李某乙联系*丁公司业务员张某某(另案处理),商定由*丁公司接受*甲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丁公司按照票面吨数每吨收取一定的费用后再向*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王某甲、朱某某、杨某某、李某乙在介绍过程中层层加价,以票面金额5.3% 返点费报给刘某甲,刘某甲同意后将货款分多次转给*丁公司,*丁公司与*甲公司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并扣除费用,再将货款转给*甲公司。*甲公司向*丁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张,并依次通过杨某某、李某乙交给张某某,*丁公司在北京市通州区国税局认证抵扣税款。*甲公司将收到的货款通过其他账号转给*丙公司完成资金回流后,*丁公司与*丙公司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并向*丙公司虚开1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10.2924万元,并依次通过李某乙、杨某某、王某甲、朱某某交给刘某甲,*丙公司在税务部门认证抵扣税款146.7946万元。

2015年7月,天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戊公司)因缺进项增值税发票,*戊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乙找到杨某某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杨某某同意后,在*戊公司与*丁公司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李某乙联系张某某,*丁公司向*戊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价税合计25.4769万元),*戊公司向税务部门认证抵扣税款3.7017万元。

2016年8月28日,民警在杨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同年9月20日,民警在天津塘沽区**路**室将李某乙抓获;同年10月17日,民警电话联系刘某甲见面接受调查;同年11月7日,民警在王某甲单位将其抓获、在朱某某家中将其抓获。

破案后,刘某甲退缴非法所得147万元、杨某某、李某乙各退缴非法所得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移送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暂扣款物票据、罚没票据、企业工商注册信息、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购销合同、快递单据、发票、出入库单、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李某丙、项某某、郑某某、乔某某、张某某、某某某、王某丙、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老河口市公安局警察制作的辨认笔录;4.被告人刘某甲、王某甲、朱某某、杨某某、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天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甲违反发票管理制度,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刘某甲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朱某某、杨某某、李某乙违反发票管理制度,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沙涛

2017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朱某某现羁押于老河口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李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分别为1301229****、1375245****、1392079****。李某甲联系电话13662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