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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等人贩卖毒品)(公开版)_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新检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2104041965********,汉族,无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路**园**号。2000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5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726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镇**村**号。2020年5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自述1992年**月**日出生,无居民身份号码,无户籍,汉族,无文化,无职业,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镇**村**号。2020年5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726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镇**村**号。2020年5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726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村**号。2016年12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马某某、韩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在逃、另案处理)于2020年4月间共谋贩卖毒品,商议由刘某某负责在抚顺联系买家,张某某负责运输,并由张某某联系被告人马某某、韩某某予以协助保管毒品。张某某、马某某、韩某某于2020年 5月3日在被告人郭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携带冰毒若干,乘坐郭某某的车将冰毒从河北蔚县运输至抚顺。在抚顺市期间,刘某某于2020年5月5日20时许在抚顺市望花区古城子将上述冰毒中的0.9克以13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马某某于2020年5月6日在抚顺市顺城区东葛三路将上述冰毒中的3克以2700元的价格卖给闫某某;

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马某某、韩某某、郭某某于2020年5月6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后在张某某、马某某、韩某某居住的位于新抚万达*号公寓****室内搜查出白色晶体12袋并依法扣押。经称重,白色晶体净重75.31克。经抚顺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扣押的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二、容留他人吸毒

被告人郭某某于2020年5月3日载乘张某某、马某某、韩某某从河北省蔚县至抚顺的途中,容留上述三人在其冀G****的灰色轿车内吸食冰毒。经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现场检测:张某某、马某某、韩某某的甲基安非他明的尿样检测结果均为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闫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马某某、韩某某、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搜查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马某某、韩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出售;被告人郭某某主观上明知是吸毒人员,客观上容留吸毒人员在其车内吸食毒品;上列被告人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马某某、韩某某的刑事责任;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郭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健

检察官助理:穆静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刘某某、韩某某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郭某某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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