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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公开版)_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8〕316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75********,汉族,高中文化,职业经商,户籍所在地岳阳县**乡**村,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花园***府。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8年8月7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1********,汉族,大学文化,职业经商,户籍所在地岳阳县**镇**街居委会,住天津市南开区**道**大厦。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8年1月17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85********,汉族,大专文化,职业经商,户籍所在地岳阳市岳阳楼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住岳阳楼区**花园***府。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8年2月2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6********,汉族,大学文化,职业经商,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岳阳市岳阳楼区**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8年2月2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李某某、喻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于2018年4月12日、8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己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2016年1月8日,被告人喻某某、刘某某、黄某某、毛某某成立岳阳**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千万元,占股比例为:刘某某10%、黄某某30%、毛某某60%,黄某某(喻某某妻子)任法人代表兼财务总监。2016年3月31日变更股东为喻某某、刘某某、易某某,持股分别为58%、35%、7%。2016年6月2日股东变更及持股比例为喻某某58%,刘某某35%,李某甲7%。2016年10月8日股东变更为喻某某40%,刘某某30%,李某甲30%。2017年8月25日法人代表变更为李某乙。该公司注册成立后,将园区工程的**工程、****工程、**工程分别发包给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有限公司、付某某等施工,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又将工程分包给徐某某、龙某某、李某丙等十余人负责施工。自公司成立至2017年2月,由喻某某负责公司事务的全面管理工作,2017年3月至2017年7月刘某某任公司执行董事,负责公司全面管理,2017年8月以后由喻某某任公司执行董事。2017年5月30日工程完工后,因岳阳**公司未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关款项,导致承包人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款24723171元无法支付。2018年1月5日,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下发“********改正指令书”(岳县***令[2018]*号),责令岳阳**有限公司在2018年1月12日前先行支付上述劳动者的工资款,该公司收到指令书后未履行支付义务。

2016年3月21至2016年10月20日,岳阳**公司分14次转移公司财产共计3676514元,将公司在岳阳县信用社账户上的资金先转至黄某某在信用社的账户上,然后转至黄某某在****银行的私人账户上,再从黄某某的私人账户上转至岳阳市**区****酒店,或直接从信用社公司账户上转至****酒店,以偿还黄某某在**酒店的贷款(黄某某系该酒店的股东之一)。具体为:2016年3月21日转款34.8万元还贷,3月22日转款6.99万元还贷,5月20日转款27.29万元还贷,5月23日转款20.3万元还贷,5月27日转款21万元和1.04万元共22.04万元还贷,7月14日转款35514元还贷,7月20日转款50万元、10万元和7.55万元共67.55万元还贷,8月20日转款62.37万元和5.2万元共67.57万元还贷,9月20日转款67.56万元还贷,10月20日转款50万元还贷。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

2016年4月6日,岳阳**有限公司明知该公司的用地未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审批手续,即组织开始相关项目的施工,聘用被告人李某乙为项目经理,负责施工现场的安排、协调。岳阳县****局于2016年4月18日、2016年10月24日对该公司分别下发了《责令停止******行为通知书》,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行为,岳阳**公司收到通知书后未停止施工。至2017年5月30日工程基本完工时,共非法占用农用地87173平方米(130.7亩),建设了相关设施,改变了土地用途。其中耕地22424平方米,园地26410平方米,林地25096平方米,水域及其他农用地13243平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承包合同、财务账目、银行流水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土地勘测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刘某某、黄某某采取转移财产的手段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被告人喻某某、刘某某、黄某某、李某乙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喻某某、刘某某、黄某某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李某乙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喻某某、刘某某、黄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大兴

2018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喻某某、刘某某、李某乙现押岳阳县看守所;

2、被告人黄某某现押岳阳市第二看守所;

3、案卷材料和证据2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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