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区检刑检刑诉〔2019〕207号
被告人刘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8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镇**社区***小组**号,住汉台区***路**村,无固定工作。2007年7月因犯抢夺罪被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9年11月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9年7月15日因涉嫌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61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住宁强县***镇***村**组**号,建筑工地务工。2016年11月20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南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6月8日因涉嫌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汉台区**镇**村*组*号,建筑工地务工。2019年6月8日因涉嫌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长安区**乡**村*组,暂住汉台区***村。2017年7月16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8年12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19年10月9日汉台区人民法院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王**,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4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县***镇**村*组,住汉台区七里街道办事处***村**组**号。2008年6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7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5年11月7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7年8月10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3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一个月。2019年10月9日汉台区人民法院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41.4万元。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徐某、赵某某、王某、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程某因周某某借钱未还便找到刘某某,让其帮忙向周某某索要债务。刘某某又将要账的事情交给了被告人刘某及李某某(另案处理)。因未找到周某某,2017年7月10日,刘某与李某某纠集被告人徐某、赵某某、王某、王某某等人到汉中市汉台区望江路魔音汽修店找到借款的担保人董某,让其联系周某某还钱,因董某联系不上周某某,赵某某、刘某对董某进行了殴打。后刘某与徐某、赵某某、李某某等人将董某押上到****小区**号楼***室周某某前妻家中索要债务,因周某某不在,刘某、李某某等人便让周某某前妻李某A联系周某某,李某A明确表示同周某某早已离婚,要求刘某、李某某等人离开,但刘某、李某某等人仍纠缠李某A。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七里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对刘某、李某某等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后告知其通过法律诉讼等途径解决经济纠纷并责令其离开。离开李某A家后,李某某提议天气太热,到游泳馆去游泳。后刘某与徐某、赵某某、王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将董某带到四号桥附近一游泳馆,由徐某、王某负责看守董某,其余人到游泳馆游泳。约一个小时后,刘某与徐某、赵某某、王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又将董某押到****小区**号楼董某家楼下,称找不到周某某便要住进董某家中,董某当场表示不同意,刘某便威胁董某并踢了董某一脚,董某无奈联系其妻子下楼商议,其妻子当场表示不同意,刘某便继续用言语恐吓迫使董某及其妻子默认对方入住家中。后刘某与徐某、赵某某、李某某、王某、王某某进入董某家,刘某安排王某、王某某,李某某安排徐某、赵某某,其四人负责白天跟着董某上班并在上班的地点看守,晚上跟着董某并在其家中居住看守。2017年7月10日至15日期间,王某、徐某、王某某三人晚上分别在董某家居住并负责看守董某;赵某某、王某、王某某三人分别在白天跟随董某上、下班看守董某防止其逃跑。2017年7月15日20时许,七里派出所民警接报警后赶到达董某家中,出警民警将徐某、王某带回七里派出所,王某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徐某被批评教育后释放。
2019年6月8日被告人赵某某、徐某接到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到指定地点,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刘某在汉台区虎桥西路汤房村租房内被民警抓获;被告人王某、王某某因涉嫌其他犯罪被逮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110案件信息、接处警登记表,抓获、到案经过,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等书证;2.证人王超、汪明珍等人的证言;3.同案犯的供述;4.被害人董某的陈述;5.五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徐某、赵某某、王某、王某某以跟踪贴靠、入住被害人住宅看守的手段非法剥夺被害人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汉平
2019年10月15日
附:
1.五名被告人现羁押在汉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讯问光盘5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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