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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_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021982********,汉族,本科,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范光胡同**小区**栋*单元***号,现住址: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南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27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31985********,汉族,初中,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镇**村**冲湾,现住址: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南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27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份至2019年4月26日,在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南区**号楼*单元***室,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用自己的就诊卡或冒用他人的就诊卡,在***********医院、********总医院(***医院)、首都儿研所附属儿童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中国医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北京市肛肠医院购进药物后,通过淘宝、微信等软件在网络上进行销售,销售额达6671391.95元。另查明,公安机关在上述二人住处查获尚未售出的药品价值15789.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岩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补充材料陆册。

    3.涉案光盘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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