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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等人)(公开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社检一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9年12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4**732,汉族,小学毕业,务工,住南阳市宛城区新店***。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16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武某某,男,2001年10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374,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南阳市宛城区红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16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汉族,小学肄业,个体商户,住南阳市宛城区汉**。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6月5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女,1965年6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26,汉族,小学肄业,收购废品,住社旗县城郊乡**25。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12月3日 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两万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5月9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武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分别于2020年8月13日、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8月13日、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案件于2020年8月21日合并审理。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陈某某发现社旗县城建设路上有电缆可盗。2020年3月26日晚,在与其外甥被告人武某某商议后,陈某某驾驶豫R*3长城轿车、武某某驾驶豫R*白色轿车到社旗县建设路与宏达路交叉口附近,利用事先准备的液压剪将建设路东侧道牙内的三个电缆井外裸露的电缆接头剪断盗走,后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长葛市一收废品人员,两人分肥。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30793.2元。

2、2020年4月3日晚,被告人陈某某联系武某某准备再次盗窃,陈某某驾驶豫R5*3长城轿车、武某某驾驶豫R*1U00白色现代轿车到建设路南阳森源塑胶厂附近,利用事先准备的液压剪将建设路东侧道牙内的三个电缆井的电缆接头剪断盗走,连夜运至被告人刘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刘某某明知电缆来路不正而仍以7000余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刘某某予以收购。陈某某和武某某将所得赃款分赃自肥。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36951.8元。

3、2020年5月1日晚,被告人陈某某联系武某某准备再次盗窃,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豫R5*长城轿车、武某某驾驶豫R31*白色现代轿车到建设路阳光锦城售楼处附近,利用事先准备的液压剪将建设路东侧道牙内的第一次盗窃后电缆井里面剩余的电缆线剪断盗走。两人将电缆剥皮后于2020年5月6日运至被告人周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周某某明知电缆来路不正而仍以2200元的价款予以收购。陈某某和武某某将所得赃款分赃自肥。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9237.96元。

4、2020年5月6日晚,被告人陈某某联系武某某准备再次盗窃,陈某某驾驶豫R*13长城轿车、武某某驾驶豫R311*白色现代轿车到社旗县建设路南段第二次盗窃电缆的位置,将最南边电缆井内的电缆用车拉出,后用液压剪将拉出的电缆线剪断盗走。次日两人将电缆剥皮后,运至被告人周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周某某明知电缆来路不正而仍以7160元的价款予以收购。陈某某和武某某将所得赃款分赃自肥。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2309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鉴定意见;3、勘验笔录;4、被害人李*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武某某、刘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购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社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方

检察官助理:董旭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住南阳市*组。被告人周某某住社旗县城郊*。被告人陈某某、武某某羁押在社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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