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王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本市,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居住地:本市王益区王家河***居委*组**号,现住本市王益区**家属院*号楼*单元**室,无职业。该刘于2019年8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宜君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绰号“**”、“**”,男,19**年*月**日出生于本市,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居住地:本市王益区**街****号*号楼*单元**号,现住本市王益区**小区**室,无职业。该刘于2019年8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铜川市耀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本市,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居住地:本市王益区****路*号家属院**号。现住本市王益区***家属院*号楼*单元**室,无职业。该张于2016年6月因吸食毒品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4月28日因涉嫌反面毒品罪被黄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黄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2020年2月27日;2019年10月14日从延安监狱押回重审;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本市,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居住地与现住址:本市王益区**街****公房*号楼*单元*层*号。无职业。该周于2017年1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铜川市公安王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
被告人汪某某,曾用名汪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本市,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31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居住地:本市王益区**路**号**楼*层*号。现住本市王益区**路**小区*号楼***室,无职业。该汪于2017年1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
被告人姜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本市,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8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居住地:本市王益区****南路*号窑洞**号,现住本市王益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室,无职业。该姜于2002年3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8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铜川市强制治疗所。
被告人杨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本市,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21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居住地与现住址:本市王益区**街**号**小区**号楼*单元***室,无职业。该杨于2006年4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19年8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宜君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本市,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21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居住地:本市耀州区**镇**村*组**号。现住本市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职业。该张于2019年8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铜川市耀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曾用名吴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居住地与现住址:本市王益区**路**号家属院*号楼*单元**号,无职业。该吴于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
被告人左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本市,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2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与现住址:铜川市王益区*****居委*组**号,无职业。该左于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2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曾用名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本市,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与现住址:本市王益区****居委*号楼*单元***号,无职业。该李于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2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2012年10月,锦绣园工地负责人陈某因与在其工地干活的李某某等人发生劳资纠纷,并以李某某等人施工质量不达标为由让其撤出工地且拒绝支付之前施工的工资,李某某等人多次去锦绣园工地找陈某索要工资并阻拦工地正常施工,陈某便联系被告人张某到工地负责安保并负责赶走要工资的人,并承诺张某以后可以在工地包活、供料获利,被告人张某又联系被告人刘某参与此事,刘某将此事汇报给被告人刘某某并得到刘某某支持。2012年10月28日,被害人李某某、任某某等人在新区***3-18基坑工地向陈某索要工资,陈某便打电话给张某,张某又通知刘某等人,后被告人刘某某纠集被告人张某、姜某、刘某、杨某、周某、汪某某、吴某、张某等数十人持械前往新区***3-18基坑工地,并在现场对索要工钱的农民工进行辱骂、恐吓,被告人刘某某指挥姜某、刘某、杨某、周某、汪某某、吴某、张某、张某等人持刀、洋镐把对任某某等索要工钱的农民工进行殴打,导致任某某、李某某等人被砍伤,听到现场有人喊警察来了后,各被告人四散逃离现场。经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任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二)故意伤害罪
2015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因琐事与其手下王某发生矛盾,后刘某某指使刘某、吕某某、周某、汪某某等人寻找并准备殴打王某,但王某多次逃脱,后于2015年8月10日,经被告人刘某某安排,被告人刘某派被告人周某、汪某某、李某、左某某驾车在印台区**加油站附近将王某堵住,汪某某、李某、左某某持刀将王某砍伤后逃离现场。2016年1月4日,经铜川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周某、汪某某对被害人王某进行了部分民事赔偿。审查起诉阶段,李某、左某某对被害人王某进行了部分民事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伤情鉴定意见;前科材料;相关书证;各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汪某某、姜某、杨某、张某、吴某、左某某、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刘某、张某、周某、汪某某、姜某、杨某、张某、吴某等人借故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一)项、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刘某、周某、汪某某、左某某、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周某、汪某某、姜某、杨某、张某、吴某、左某某、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刘某某、刘某、张某、周某、汪某某、姜某、杨某、张某、吴某、李某、左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兰菊玲
(院印)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姜某、杨某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周某、汪某某、张某瑶现羁押于富平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吴某现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左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零材料3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9份。
4.《量刑建议书》1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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