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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等四人盗窃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443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乡**村**号,现住山西省文水县**镇**村。2009年11月30日因涉嫌吸毒被公安小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1月10日因吸毒被山西省繁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4年9月11日因吸毒被山西省繁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于2020年8月3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5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山西省代县**镇**村**。2010年犯盗窃罪被繁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20年8月2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92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山西省代县**镇**村**号,于2020年8月2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9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山西省代县**镇**村**号。2020年8月27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高某某、杨某某、刘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刘某甲伙同被告人高某某、杨某某、刘某乙于2019年12月19日在某某服装城1-A15“文丽内衣行“店盗窃彩色丽人牌蕾丝内裤两条(粉色、蓝色各一条,每条进价人民币6元);在名品服装城4-71“啦佐街”店盗窃白色重工女上衣一件(进价人民币220元);在某某服装城4-42“某某”店盗窃白色斜挎包一个(人民币400元购买),包内有人民币863元、纪梵希散粉一个(人民币535元购买)、纪梵希口红一支(人民币325元购买)、身份证一张;在某某服装城某某箱包店盗窃红色保罗牌旅行箱一个(20寸,进价人民币220元);在某某服装城4-A06“幸福时光”店盗窃黑色派克服一件(进价人民币1638元);在某某服装城4-A03-05“万泽丰“店盗窃两件万泽丰牌毛衣(粉色一件、黑色一件,每件进价人民币69元);在某某服装城5-C11“某某”店盗窃白色派克大衣一件(型号PK-1920-41,S码,进价人民币949.5元)、两条女裤(一条白色,S码;一条咖色,M码;每条进价人民币244元)。

2.2020年01月3日11时至17时间,被告人刘某甲伙同被告人高某某,由被告人高某某负责掩护并转移赃物,由被告人刘某甲实施盗窃,二人共在某某小商品城 “某某、某某、某某”店盗窃红色袜子两双(进价人民币1.8元);在某某小商品城吉地10号“某某袜业“店盗窃黑色时尚牌棉口罩两个(进价人民币3元);在某某小商品城吉地1号“某某针织商行“店盗窃两条打底裤(蓝色、黑色各一条,售价人民币25元);在某某服装城1-A09“某某内衣”店盗窃两条红色内裤(每条进价人民币3元);在某某服装城17-B15“某某内衣”店盗窃一件黑色女式内衣(进价人民币16元);在某某服装城4层B23号“某某”女装店盗窃她图牌黑色羽绒服一件(货号8520095,零售价人民币789元)。

3.2020年1月9日被告人刘某甲伙同被告人高某某、杨某某,由被告人高某某、杨某某负责掩护并转移赃物,由被告人刘某甲实施盗窃。三人共在某某服装城4层B23号“某某”女装店盗窃她图牌黑色羽绒服一件(货号8683095,零售价人民币1469元) ;在某某服装城1—C29东“某某”店盗窃一瓶红色瓶装红藻止痒控油洗发水(进价人民币79元)、一瓶绿色瓶装绿藻止痒香能奇焕垂顺洗发乳(进价人民币69元)。

4.2020年1月9日10时至14时间,被告人刘某甲伙同被告人高某某、杨某某,由被告人高某某、杨某某负责掩护并转移赃物,由被告人刘某甲实施盗窃。三人共在东方红服装城5—550“某某”店盗窃迪笛欧牌短款黑色羽绒服一件(售价人民币1399元);在某某服装城5-B13 “某某”店盗窃郁香菲牌黑色中长款羽绒服一件(货号099411B634,售价人民币18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证人证言;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甲、杨某某、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杨某某、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四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欣贵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高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刘某乙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703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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