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栖检部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栖霞市**镇**村**号,住山东省栖霞市**镇**小区**号楼。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被栖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11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路**号**号,住址**。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被栖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4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路**号**号,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村。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被栖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荣成市**镇**村**号,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村。因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于2014年4月16日被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处以罚款二百元。2019年2月18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拘留,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被栖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5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招远市**镇**村,住烟台市芝罘区**街**号**室。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被栖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被栖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被烟台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烟台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2日向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日交由我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衣**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夏天,被告人刘某某以150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高某某所经营的“爬行天下”宠物店处购买猕猴一只饲养。2018年4月,刘某某将该猕猴放在被告人赵某某所经营的“爱菲儿”宠物店寄卖。同年8月13日,赵某某以8500元的价格将该只猕猴非法出售给被告人张某某。后刘某某与赵某某因该猕猴的售卖价格产生争议,赵某某遂将其店中他人寄养的另一只猕猴赔偿给刘某某。刘某某于2018年8月24日以8000元的价格将该只猕猴非法出售给被告人王某某饲养。后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自动投案。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靳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高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高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王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高某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合并执行,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栖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淑江
检察官助理:宫梦露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均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_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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