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一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汉族,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88********,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住址地:湖北省天门市**镇**街**号,无前科。
周某甲,男,汉族,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90********,大专文化,职业:务工,户籍地及住址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无前科。
程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91********,初中文化,职业:务工,户籍地及住址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无前科。
苏某甲,男,汉族,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76********,大专文化,职业: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地:福建省安溪县**乡**村**号,无前科。
苏某乙,男,汉族,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88********,初中文化,职业:个体经营户,户籍地及住址地:福建省安溪县**乡**村**号,无前科。
甘某某,男,汉族,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8261971********,小学文化,职业:务工,户籍地及住址地:安徽省宿松县**乡**村**组**号,无前科。
贺某甲,男,汉族,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8261975********,小学文化,职业:务工,户籍地及住址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乡**村**组**号,无前科。
余某某,男,汉族,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8261974********,小学文化,职业:务工,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乡**村**组**号,居住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乡**村,无前科。
祝某某,男,汉族,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8261970********,小学文化,职业:务工,户籍地及住址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镇**村**组**号,无前科。
贺某乙,男,汉族,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8261979********,初中文化,职业:务工,户籍地及住址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乡**村**组**号,无前科。
张某甲,男,汉族,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8261991********,初中文化,职业:务工,户籍地及住址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乡**村**组**号,无前科。
鲁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5031988********,初中文化,职业:务工,户籍地及住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镇**村**组**号,无前科。
龙某某,女,汉族,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82********,中专文化,职业:务工,户籍地及住址地:湖北省天门市**镇**街**路**号,无前科。
彭某某,女,汉族,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92********,大专文化,职业:务工,户籍地及住址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无前科。
陈某某,女,汉族,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75********,小学文化,职业:务工,户籍地及住址地:湖北省天门市**镇**大道,无前科。
黄某某,女,汉族,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81********,初中文化,职业:务工,户籍地及住址地:江苏省盱眙县**乡**村**组**号,无前科。
以上十六名被告人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周某甲、程某某、苏某甲、苏某乙、甘某某、贺某甲、余某某、祝某某、贺某乙、张某甲、鲁某某、龙某某、彭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等十六人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十六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十六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8日16时50分,耿马自治县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民警在耿马自治县**镇**酒店抓获涉嫌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被告人周某乙、杨某某、张某乙、刘某乙等4人(另案处理)。同时,民警在该酒店内查获准备偷渡出境的被告人刘某甲、周某甲、程某某、苏某甲、苏某乙、甘某某、贺某甲、余某某、祝某某、贺某乙、张某甲、鲁某某、龙某某、彭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等16人。经核实,本案抓获的刘某甲等16名被告人受被告人李某某(另案处理)、周某乙、杨某某、张某乙、刘某乙等5人的统一安排,准备于2020年9月8日下午从中国**附近走小路偷渡出境至缅甸务工及从事赌博等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书证:身份证复印件、身份协查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活动轨迹查询,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照片,监控视频截图,通话记录查询,指认照片等;
3.证人周某乙、张某乙等七人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甲、周某甲、程某某、苏某甲、苏某乙、甘某某、贺某甲、余某某、祝某某、贺某乙、张某甲、鲁某某、龙某某、彭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等十六人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尿液提取及尿液检测报告,检查、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等;
6.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3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周某甲、程某某、苏某甲、苏某乙、甘某某、贺某甲、余某某、祝某某、贺某乙、张某甲、鲁某某、龙某某、彭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等十六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周某甲、程某某、苏某甲、苏某乙、甘某某、贺某甲、余某某、祝某某、贺某乙、张某甲、鲁某某、龙某某、彭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等十六人违反我国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远芳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 被告人刘某甲、周某甲、程某某、苏某甲、苏某乙、甘某某、贺某甲、余某某、祝某某、贺某乙、张某甲、鲁某某等12人现羁押于云南省临沧市看守所;被告人龙某某、彭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等4人现羁押于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看守所。
2.公安卷8册,光盘3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6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 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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