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一部刑诉〔2020〕Z40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78********,汉族,小学文化,司机,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村**座**巷**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8日被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因介绍卖淫嫌疑,于2020年3月30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4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0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镇**村**。因介绍卖淫嫌疑,于2020年3月28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4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9月13日晚,被告人陈某某介绍卖淫女王某某到嫖客陆某甲指定的揭阳市产业园区**办事处**酒店进行卖淫。王某某收取嫖资人民币1000元,陈某某从中赚取介绍费人民币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手机1部;2.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住宿登记单、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陆某甲、王某某的证言;4.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辨认笔录。
二、2020年3月12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在载客过程中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要求介绍三名卖淫女到揭阳市榕城区**酒店卖淫给三名嫖客。陈某某便联系卖淫女陆某乙、蓝某某,三人到揭阳市榕城区**酒店进行卖淫。三名卖淫女每人收取嫖资人民币1000元,并向刘某某支付介绍费人民币300元。刘某某从中赚取介绍费共人民币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手机3部;2、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宾客账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陆某乙、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克彬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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