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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等3人侵犯公民信息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273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8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县,住********号。

被告人柏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8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县,住**镇**村**组**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8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县,住**镇**村**组**号。

被告人刘某某、柏某某、汤某某均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东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柏某某、汤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9月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7日开始, 被告人刘某某、柏某某、汤某某经商议以发送微信给被害人,谎称被害人中奖的方法,骗取被害人微信号变卖获利。后在本市**镇**栋**房为据点, 柏某某、汤某某负责发送微信给被害人,谎称被害人中奖,进而骗得被害人的布某某等人的微信号,由刘某某将被害人的微信号卖出,共获利8800元。2020年4月14日,刘某某、柏某某、汤某某**镇**栋**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缴到作案工具手机、电脑一批。刘某某、柏某某、汤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 2.物证:缴获作案工具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的布莫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柏某某、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柏某某、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柏某某、汤某某无视国法,骗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应当从重处罚;柏某某、汤某某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松柏

2020年820

附:

    1. 被告人刘某某、柏某某、汤某某现均被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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