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现住云南省南涧县**镇**村委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南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杨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6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大理州南涧县**镇**村民委员会**社**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南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杨某乙,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6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大理州南涧县**镇**村民委员会**社**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南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其诉讼权利义务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纠集他人,以石洞寺隧道项目部施工时将进村路损坏为由,用五辆货车将项目部进出路口堵住。到2018年3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让项目部将停放在路口处的车辆挪开,后杨某甲殴打了前来挪车的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被殴打后,返回项目部,带领多名工人手持钢管等物品,先是将堵住路口的杨某乙的云S2****车辆损坏,并欲追打杨某甲,后被处警的民警劝离。杨某甲被追打后,石洞寺村民陆续到达现场,在杨某甲、杨某乙的煽动和带领下,杨某甲、杨某乙和部分村民用石头对项目部进行打砸,损坏了项目部的板房及部分物品,后经民警劝离后,双方未发生冲突,至2018年3月22日15时30分许,五辆堵路的货车才驶离现场。经南涧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杨某乙被损坏的云S2****车辆认定的维修价格为3830元;项目部受损板房及物品的认定价格为3450元。该案双方当事人已互相谅解对方行为,并互相提交了谅解书,双方自行承担损失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刘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在辩护人、值班律师在场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绍龙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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