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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等3人开设赌场案)_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中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82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镇**村**社**号,住巴彦淖尔市甘其毛都口岸**小区B1***,个体,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巴彦淖尔市公安局甘其毛都口岸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9日被巴彦淖尔市公安局甘其毛都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21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镇**村**队,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甘其毛都口岸**园**号楼**单元**室,个体,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巴彦淖尔市公安局甘其毛都口岸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31日被巴彦淖尔市公安局甘其毛都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镇**村**队,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甘其毛都口岸**园**号楼**单元**室,个体,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巴彦淖尔市公安局甘其毛都口岸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31日被巴彦淖尔市公安局甘其毛都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段某某、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段某某于2018年6月份租了甘其毛都口岸**园**号楼**单元**室后开设赌场,从2018年8月至2018年10月期间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麻将、扑克进行赌博,从中获盈利30000余元。案发后缴纳了违法所得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段某某、被告人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及工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段某某、赵某某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属于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段某某、赵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被告人刘某某、段某某、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此致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乌日娜

   2020年3月24

附:

     1.被告人刘某某、段某某、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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