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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等3人组织卖淫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73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镇**村。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06月0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组织卖淫嫌疑,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法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里**镇**村。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06月0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组织卖淫嫌疑,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法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镇*******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06月0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组织卖淫嫌疑,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法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江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江某某先后入职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号二楼深圳市****会所有限公司(下称**会所)。**会所提供有洗脚、按摩常规服务及“打飞机”、“口爆”等色情服务。被告人刘某某系**会所法人、经理,负责该会所的全面实际管理;被告人张某某系**会所的主任,负责前台、部长和女技师管理;被告人江某某系**会所的楼面部长,负责接待客人和安排女技师上钟。2019年6月2日晚,女技师沙某某在会所V19房给客人赵某某提供“口爆”服务;女技师韦某某在会所V12房给客人杨某某提供“口爆”服务。当晚民警检查该会所时将上述女技师和嫖客查获。

2019年6月2日晚,民警在**会所将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江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的物证照片;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营业执照、微信聊天记录、破案报告等;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沙某某、赵某某、韦某某、杨某某等的证言;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伍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炎钟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江某某在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审查阶段讯问笔录复印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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