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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等5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19〕2263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1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路**号**区**号楼**房。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8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村委会****号。2003年3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7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1199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路**号**幢**房。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1198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刘某某、曾某某、何某乙、钟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1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开始,被告人刘某某、曾某某通过在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辅警的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钟某某及易某某(另案处理)的工作便利,向何某甲、何某乙、钟某某、易某某购买上述人等违规使用民警数字证书查询的公民个人车辆信息(含公民机动车所有人姓名、联系方式、住所、车牌号码、车辆类型、型号、发动机号码、抵押标记等)并转卖谋利。

经查,从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期间,刘某某向乔某某(另案处理)贩卖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车辆信息,非法获利人民币9215元。

2018年8月至2019年7月,钟某某向刘某某贩卖公民个人车辆信息,非法获利人民币9000余元。2019年5月至8月期间,何某甲、何某乙共同向刘某某贩卖公民个人车辆信息,共非法获利人民币至少40000余元,其中何某乙获利人民币18165元。刘某某将其从何某甲、何某乙、钟某某处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车辆信息再通过微信群转卖牟利。

2019年2月底至3月期间,曾某某将其从易某某、何某甲处购买的公民个人车辆信息转卖给微信名为“******”的客户,共获利人民币20801元,其中易某某、何某甲共获利人民币117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手机、微信转账记录等物证、书证;

2证人易某某、何某丙等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甲、刘某某、曾某某、何某乙、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电子数据检查、辨认等笔录;

6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刘某某、曾某某、何某乙、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萌

2019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刘某某、曾某某、何某乙、钟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光盘31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7部暂扣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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