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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等5人寻衅滋事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刘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052619******0010,小学文化,系蒲城县**镇***北巷4号村民。该刘自幼上学,初中毕业后务工。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到蒲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后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被告人曹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生于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052619******0012,系蒲城县**镇**堡巷20号居民。该曹自幼上学,初中毕业后务工。2010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蒲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2年10月3日因吸食冰毒被白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20年2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宋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生于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052219******4015,系渭南市**县**镇**村二组村民。该宋自幼上学,初中毕业后打工。2005年5月26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潼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4年12月2日因吸毒被蒲城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2020年4月21日因非法拘禁罪被蒲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蒲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被告人赵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生于1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0415,系蒲城县**镇***小区居民。该赵自幼上学,初中毕业后务农。2007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4年因犯合同诈骗罪被蒲城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20年3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生于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052619******6117,系蒲城县****村五组村民。该吴自幼上学,初中毕业后务农。2009年12月7日因吸食冰毒被蒲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0年8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传唤后到蒲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曹某、宋某、赵某、吴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各被告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1日23时许,被害人张某、郭某等四人去蒲城县城关镇延安路神话KTV唱歌,当乘坐电梯行至四楼时,与酒后等候在电梯口外准备下楼的被告人刘某、宋某、赵某等人发生口角并厮打。刘某被其朋友张某拉开后,先后从包间叫来被告人吴某、曹某帮忙。吴某到现场后,将被害人郭某用胳膊夹住头部拖出电梯,曹某趁机用刀将郭某刺伤后进入电梯,又趁宋某、赵某与被害人张某厮打期间,用刀将张某刺伤后离开电梯。宋某、赵某、刘某、吴某等人发现被害人张某被刀刺伤后与曹某一起逃离现场。经鉴定,张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郭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物证;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曹某、宋某、赵某、吴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曹某、宋某、赵某、吴某五人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宁虎

(院印)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宋某、赵某、吴某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2被告人刘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3.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起诉书、量刑建议书各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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