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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等5人开设赌场案)_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公诉刑诉〔2019〕594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大圣),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达家沟镇**村**屯**组。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军哥),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延寿镇**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4月16日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19年1月3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孙某甲(绰号特首),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常坟镇**村**庄**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18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3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孙某乙,男, 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常坟镇**村**庄**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18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常某某,女, 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常坟镇镇**村**庄**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30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孙某甲、孙某乙、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19年3月18日、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6月27日将两案合并审查,并于2019年4月30日、2019年7月15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15日补查重报。现已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至2018年底间,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某、孙某甲等人,在吉林省德惠市**园**期**号住宅**单元**层**室等地,共同利用建立的QQ、微信群,采用群内发红包的方式,组织群内廖某某、朱某某(以上2人均居住在嘉兴市秀洲区)等不特定多人以押注最佳手气红包尾数数字的方式进行网络赌博,赌资共计1亿1千万余元。2018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孙某乙作为赌场员工,负责参赌人员的上下分核对等工作。2018年期间,被告人常某某作为赌场员工,负责为参赌人员发红包、计算赌场日常开销等工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取证据清单、支付宝交易流水信息、支付宝收支统计、人口信息、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拱北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在逃人员提解证明、羁押证明、情况说明、体检表、医学报告单、门诊病历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朱某某、廖某某的证言及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

3、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孙某甲、孙某乙、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提取清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孙某甲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组织不特定多数人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孙某乙、常某某为赌场提供帮助,属情节严重,五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乙、常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乙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红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孙某甲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被告人孙某乙(1896631****)、常某某(1595529****)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卷宗7册及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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