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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等5人敲诈勒索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120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95********,户籍所在地青岛市黄岛区**镇**庄**号,现住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村**房住,无业。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青岛市公某某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95********,户籍所在地青岛市黄岛区**镇**村**号,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号楼**单元501户。2012年6月1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原胶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青岛市公某某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97********,户籍所在地青岛市黄岛区**镇**村**号,现住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601户。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青岛市公某某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丙,男,1995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95********,户籍所在地青岛市黄岛区**镇**村**号,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路**小区。联系电话1885321****,无业。2020年6月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青岛市公某某局黄岛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30日被我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安某某,1995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95********,户籍所在地青岛市黄岛区**镇**号,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号楼**单元501户。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青岛市公某某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某某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安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陈某乙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敲诈勒索的事实

2018年8月,王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陈某甲、被告人陈某乙、被告人陈某丙、被告人安某某预谋寻找饮酒驾驶车辆的司机,制造事故敲诈其钱财。

1、2018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甲提供其同事高某某有酒后驾车的不良习惯。被告人陈某甲将高某某约出来喝酒后,高某某酒后驾驶本田思域轿车拉着被告人陈某甲从酒店出来后,被告人陈某甲向王某某等人通报行车轨迹,王某某得知行车轨迹后安某某排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陈某乙驾驶大众CC轿车在黄岛区**路上追尾高某某驾驶的思域轿车,高某某驾车逃逸,被告人刘某某电话报警。事后,王某某、刘某某以高某某酒驾逃逸、不拿钱私了就拘留、吊销驾驶证为由,向高某某索要3万元,后高某某向刘某某转账30000元。

2、2018年,王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商量寻找酒驾司机为目标进行碰瓷敲诈。2018年8月15日某某,由在“朋友圈酒吧”的李某某提供给王某某酒驾司机彭某某的车辆信息,王某某结伙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陈某丙、被告人安某某,驾车在黄岛区**处追尾彭某某的面包车,后双方下车协商,王某某提出私了或者报警,私了的话要给其5000元或者6000元,彭善修以回车商量为由当晚逃走,陈某丙打电话报警。事后交警联系彭善修处理事故,其最终赔偿给王某某等人4500元。

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事实

2019年3月份期间,许某某(另案处理)让被告人陈某乙办理个体工商户对公账户并予以收购,陈某乙分别办理了黄岛区陈某乙五金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11MA3P80DNX3和黄岛区陈某乙服装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11MA3P9APB0N)两套个体工商户,每套对公账户包括营业执照正副本、财务章、法人章、公司章、对公户银行卡并且开通网上银行、U盾,全部交给许某某,许某某通过微信转给陈某乙800元钱。因其中一套个体工商户银行卡密码错误,许某某未向其支付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安某某敲诈勒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乙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某某某某、陈某丙第二起犯罪事实系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安某某、陈某丙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丹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安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被告人陈某丙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理由说明书》五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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