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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等5人职务侵占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公刑诉〔2016〕149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青岛**电子有限公司仓库保管员,现住山东省沂南县**镇**村**号。2016年7月16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女,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电子有限公司外协,现住青岛市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镇**村**组**号)。2016年7月7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青岛**电子有限公司仓库保管员,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某公寓号楼404宿舍(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滕州市某路**号)。2016年9月20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马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现住址河南省滑县**镇**村**号(户籍**)。2016年8月1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镇**村**号)。2016年9月2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孙某某、马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5、6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告人孙某某事先共谋将某公司清点剩余的物料进行倒卖。后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在某集团公司某电子有限公司担任保管员的职务便利,将公司仓库内清点剩余的三十箱MOS管(就低认定型号为:CS10N60FA9HD)共42000个(经价格鉴定共价值人民币66830.4元)、继电器有600个(因型号不详无法价格鉴定)私自倒卖给被告人孙某某。被告人孙某某将该物料卖给被告人马某某,获利人民币31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分得人民币2600元赃款。

2、2015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在某集团公司某电子有限公司担任保管员的职务便利,将公司仓库内清点剩余的2箱MOS管(型号为FQP8N80CV23、2015年1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某联系被告人刘某某预谋将某公司多余物料倒卖。后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在某集团公司某电子有限公司担任保管员的职务便利,将公司仓库内清点剩余桥式整流器6箱(型号是:KBJ1006GG10XB60被告人孙某某将其中MOS管3箱(型号是AOTF2918L/V8/JK/ROH,共计3000个,经价值鉴定价值人民币9777.6元)、部分整流二极管卖给被告人马某某,获利人民币6200元,被告人刘某某分得人民币6000元赃款。被告人孙某某将其中的桥式整流器6箱(型号是:KBJ1006GG10XB604、2016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在某集团公司某电子有限公司担任保管员的职务便利,将公司仓库内清点剩余电源端子电源插座,(型号SA-2S-491GP/ROH,3200个)、MOS管(型号为FQP8N80C5、2015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在某集团公司某电子有限公司担任保管员的职务便利,将公司仓库内清点剩余MOS管9箱(型号不清、无法鉴定,至少32000个)私自倒卖给被告人张某。被告人张某将上述9箱MOS管卖给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上述物料为非法渠道获得的情况下,以148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张某手中购买获利,被告人王某某分得10000元赃款。

6、2016年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在某集团公司某电子有限公司担任保管员的职务便利,将公司仓库内清点剩余MOS管(型号不清、无法鉴定,至少2000个)私自倒卖给被告人张某。被告人张某将上述MOS管卖给被告人马某某,被告人马某某在明知上述物料为非法渠道获得的情况下,以人民币27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张某手中购买获利,被告人王某某分得人民币2000元赃款。

7、2016年3、4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在某集团公司某电子有限公司担任保管员的职务便利,将公司仓库内清点剩余端子(型号不清、无法鉴定,至少320个)私自倒卖给被告人张某。被告人张某将其卖给被告人陈洪峰,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上述物料为非法渠道获得的情况下,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张涛手中购买获利,被告人王某某分得人民币300元赃款。

8、2016年3、4月份,被告人陈某某联系某有限公司驻厂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工业园的张某欲购买电解,陈某某明知电解系非法途径所得,仍以人民币300元价格低价从张涛处收购电解1000个。

9、2016年6月20日,被告人孙某某联系在某电子有限公司担任保管员张某,从张某处获得光耦一箱(12000个),后将其卖给被告人陈某某,尚未获得收益。

10、2015年10月份的一天,杨某某与张某某(均另案处理,尚在侦查阶段)共谋将某集团公司河南漯河分公司仓库内的电视机主板和电源板倒卖,二人利用杨某某在某集团公司河南漯河分公司保管员的职务便利,将公司仓库内清点剩余的至少110套电路板和电源板倒卖给了被告人马某某,被告人马某某在明知上述物料为非法渠道获得情况下依然以人民币13200元的价格非法收购,被告人杨某某分的人民币11400元赃款,被告人张某某分得人民币1400多元赃款。

11、2016年4月份的一天,杨某某利用在某集团公司河南漯河分公司保管员的职务便利,将50多套电视机主板和电源板卖给了张占伟,张某某在明知电路板和电源板给非法渠道所得情况下,依然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非法收购。被告人张某某又将该批电路板和电源板转手卖给了被告人马某某,被告人马某某在明知上述物料为非法渠道获得的情况下依然以人民币10000多元的价格非法收购,被告人张某某获利人民币6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某某一共实施了2次职务侵占行为,涉案价值为人民币121823.78元;

被告人王某某一共实施了5次职务侵占行为,其中三次没有进行物价鉴定,前两次鉴定涉案价值为人民币73254.2元;

被告人孙某某一共实施了4次职务侵占行为,经物价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95077.98元;

被告人马某某一共实施了6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前三次物价鉴定为人民币83031.8元;

被告人陈某某一共实施了5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第一次经物价鉴定为人民币31107.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办案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殷某某、朱建立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孙某某、马某某、陈某某供述;4、辨认笔录;5、物价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与被告人孙某某勾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陈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赵甜甜

2016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马某某、陈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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