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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等6人介绍卖淫案)(公开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231969********,汉族,小学文化,住嘉兴市南湖区**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7月16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111965********,汉族,初中文化,住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幢室。2019年7月22日,因卖淫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本案于2019年7月4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211966********,汉族,小学文化,住浙江省嘉善县**镇**村**号。2019年7月22日,因卖淫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本案于2019年7月10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季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111980********,汉族,初中文化,住嘉兴市秀洲区**镇**村**号**室。2019年7月22日,因卖淫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本案于2019年7月4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21983********,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淮滨县**乡**村**。2018年6月2日因卖淫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2019年7月22日,因卖淫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本案于2019年7月5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莫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111970********,汉族,小学文化,住嘉兴市南湖区**幢**室。2019年7月5日,因卖淫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本案于2019年7月10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姚某某、沈某某、季某某、李某甲、莫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20年3月2日、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姚某某、沈某某、季某某、李某甲、莫某某通过相互间推荐介绍嫖客、为嫖客介绍卖淫女等方式,促成卖淫嫖娼活动,并从中非法牟利。具体如下:

1-5. 2019年4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介绍姚某某与徐某某在本市南湖区某某苑12幢**室卖淫嫖娼,并从中收取好处费500元;2019年5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介绍向某某与徐某某在本市南湖区**小区4幢**室卖淫嫖娼,并从中收取好处费300元;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介绍胡某某与徐某某在本市南湖区华庭街**茶楼卖淫嫖娼,并从中收取好处费200元;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介绍胡某某与章某某在本市南湖区华庭街沁园茶楼卖淫嫖娼,并从中收取好处费200元;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介绍胡某某与宋某某在本市秀洲区**广场**室卖淫嫖娼,并从中收取好处费200元。

6-8.2019年5月5日,被告人姚某某介绍马某凤与堵某某在本市南湖区某某苑12幢**室卖淫嫖娼,并从中收取好处费300元;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姚某某介绍季某某与唐某某在本市南湖区**大厦**室卖淫嫖娼,并从中收取好处费300元;2019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姚某某介绍杨某某与朱某甲俊卖淫嫖娼,并从中收取好处费50元,后杨某某与朱某甲俊于2019年5月28日在本市南湖区某区**幢**室卖淫嫖娼。

9-11. 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沈某某介绍姚某某与朱某乙在本市南湖区某小区10幢**室卖淫嫖娼,并从中收取好处费100元;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沈某某介绍姚某某与朱某乙在本市南湖区某小区10幢**室卖淫嫖娼,未收取好处费;2019年5月25日,被告人沈某某介绍,莫某某与朱某丙在本市南湖区**客栈**房间卖淫嫖娼,并从中收取好处费300元。

12-14.2019年5月6日,被告人季某某介绍姚某某与田某某在本市南湖区某小区5幢**室卖淫嫖娼,并从中收取好处费100元;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季某某介绍姚某某与朱某丁在本市南湖区禾兴南路**宾馆员工宿舍内卖淫嫖娼,并从中收取好处费100元;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季某某介绍代某某与田某某在某小区5幢**室卖淫嫖娼,并从中收取好处费100元。

15-16.2019年6月2日,被告人李某甲介绍姚某某与张某某卖淫嫖娼,并从中收取好处费500元,后姚某某与张某某于同月4日在本市南湖区某某苑12幢**室卖淫嫖娼;2019年6月29日,被告人李某甲介绍莫某某伙同自己一起与陈某某在本市南湖区**酒店**房间卖淫嫖娼,并从中收取好处费300元。

17-18. 2018年2月11日,被告人莫某某介绍姚某某与李某乙在本市南湖区**大酒店2205房间卖淫嫖娼,并从中收取好处费200元;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莫某某介绍李某甲与于某某在本市南湖区**酒店*座**房间卖淫嫖娼,并从中收取好处费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及照片、手机检查笔录等书证、物证;

2.证人马某凤、代某某、李某乙、田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姚某某、沈某某、季某某、李某甲、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被告人刘某某、姚某某、沈某某、季某某、李某甲、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姚某某、沈某某、季某某、李某甲、莫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介绍他人卖淫,其中被告人刘某某介绍5人次、被告人姚某某介绍3人次、被告人沈某某介绍3人次、被告人季某某介绍3人次、被告人李某甲介绍2人次、被告人莫某某介绍2人次,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姚某某、沈某某、季某某、李某甲、莫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被告人季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6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被告人莫某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哲峰、李娜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姚某某、沈某某、季某某、李某甲、莫某某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89*******、182********、131********、137********、157********、158********);

2.卷宗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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