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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等7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刑刑诉〔2019〕9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镇**村**组,暂住湖南省娄底市**房。2016年11月因犯诈骗罪被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9年10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阳曲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84********,汉族,大专文化,群众,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村**栋**号。2002年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9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阳曲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逮捕。

被告人倪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株洲芦淞区**镇**街**街**房。2000年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株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2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株洲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株洲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9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阳曲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逮捕。

被告人易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23199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湖南省攸县**镇**园**园**号,现住湖南省株洲市**栋**单元**室。2019年9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阳曲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逮捕。

被告人姜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1271994********,汉族,初中肄业,群众,户籍地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乡**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镇**路**小区**号**栋**。2019年9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阳曲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逮捕。

被告人姜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1271995********,汉族,初中肄业,群众,住四川省芦山县清仁乡同盟**组**号。2019年9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阳曲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1271986********,汉族,初中肄业,群众,户籍地四川省芦山县清仁乡同盟**组**号,现住四川省芦山县**栋**单元**室。2019年9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阳曲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逮捕。

本案由阳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某、倪某某、易某某、姜某甲、姜某乙、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月期间,网络诈骗团伙以投资《英皇电影》获取高额利润为诱饵,诈骗被害人赵某某等16人822129.4元。经查,上述被骗资金转入广州仙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后,通过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某、倪某某、易某某、姜某甲、姜某乙、高某某等人多层级转账后提现。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转账明细、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某、倪某某、易某某、姜某甲、姜某乙、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在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某、倪某某、易某某、姜某甲、姜某乙、高某某均自愿认罪,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曲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毅

                         2019年12月27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某、倪某某、姜某甲、姜某乙、

高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易某某现羁押于

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捌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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