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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刑诉〔2019〕10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三门峡市,身份证号码4128211965********,汉族,高中文化,驻马店市**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号,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路**段**家属院**单元**楼**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5月1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抓获,同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广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月6日注册成立,主要运营“云联商城”交易平台,该平台构建对象主要有“云联惠商家”和“消费会员”。**公司成立后,采取“消费全返”运营模式吸收会员。公司规定要享受消费返还必须先成为其会员,通过云联商城或扫描推荐人的二维码等免费注册成为普通会员,普通会员升级为金钻、铂钻会员,需分别上交99.9元、999元的费用。系统根据推荐关系自动识别记录并锁定上下线关系,形成自上而下、多层级、金字塔型的组织结构。平台使用积分制管理模式,返利、计酬等均以积分的形式进行,云联商城有一个兼具积分记录、分配、返还功能的后台系统,消费完成后商家需将交易金额的16%作为创业共享金上交云联惠,云联惠将消费者的消费金额与商家上缴云联商城的资金以积分的形式返还至双方商城账户中,并按照每日万分之五左右的速率进行转换,转换后的积分可以直接用于消费或提现。为鼓励发展会员,**公司还设置了积分奖励制度,每一名消费者或商家发生交易而获得商城返还的积分后,其每一层上线均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获得系统分配的积分奖励。

2016年9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注册成为**公司会员。2017年6月,丁某某(另案处理)以29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公司驻马店市四级代理公司董事长职位。2017年8月,刘某某注册成立驻马店市**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公司驻马店四级代理公司)。后丁某某、刘某某等人依托该公司在驻马店大肆宣传云联惠商业模式,吸收发展会员,获取相应收益。经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刘某某发展下线15层,直接下线20人,所有下线159人,提现金额936元;刘某某以驻马店钱**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名义发展下线7层,直接下线2人,所有下线36人,提现金额17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搜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以驻马店市**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为依托,向广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缴纳代理费后,成为该公司的代理公司,通过宣传消费返现、层级计酬的奖励模式等方式发展人员注册加入云联慧会员,以会员消费数额作为返利依据,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丛建钢

2019年34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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